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税务注销分“清税申报—税务核查—出具清税证明”三步,资料齐全且不存在未结事项的,税务机关当场出具清税文书;存在欠票、欠税或处于检查状态的,须先办结全部事项后方可注销。
一、清税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清税申报表》(已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一照一码纳税人),一式两份。
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查验后退回。
二、必报与选报资料
必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已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选报:
发票领用簿及尚未验旧的发票、税控设备,须先行缴销;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证明公司依章程解散;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复印件,如系被强制解散;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复印件,仅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复印件,如系破产终结后申请注销。
三、税务核查与处理
税务机关即时进行注销预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已办理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当场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A级、B级纳税信用企业,资料不齐的可先承诺后出具清税文书,并限期补正。
不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列明未结事项;纳税人须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口退税结清、发票缴销等全部事项后,再次申请注销。
四、领取清税证明
全部事项办结后,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实时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清税证明即可进入工商注销环节。
您好,请


微信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