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只需满足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无需文化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按“名称申报—设立登记—刻章开户—税务登记”四步完成即可开业。
一、主体与资本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人数不超过五十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提交身份证明即可任职。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法律无最低限额,股东在章程约定期限内缴足即可,建议根据业务规模填写10-100万元。
二、名称与地址
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加字号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成,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核准告知书。
注册地址须为真实有效的商用场所,住宅不可用,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同意使用文件。
三、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可直接登记,常见表述包括“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若涉及影视制作、演出经纪、网络文化经营等特殊业务,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另行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设立流程
名称申报:登录当地市场监管局企业登记系统,自主申报公司名称,系统即时比对并反馈结果。
设立登记:使用已核准名称在线填报设立申请书,上传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住所证明、任职文件等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三日内核准。
领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凭身份证到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也可申请邮寄。
刻章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前往公安机关备案的刻章点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
银行开户与税务登记:法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公章等材料到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并在30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及社保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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