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丢失的需要办理注销怎么办
营业执照遗失后若仍需注销公司,应先补办执照或依法声明作废,再按正常注销流程办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执照或出具执照作废证明,然后依序完成清算组备案、公告、清税及注销登记;若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则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凭公示结果及补领执照办理注销,无需再次报纸登报。
一、先行声明与补办
发布遗失声明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公告,同时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明确记载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声明原营业执照作废。
申请补发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补领申请书等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经审核无误后领取新照。
若公章同时遗失
在市级以上报纸发布公章遗失声明,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已补办)、公章丢失证明、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前往市场监管局办理公章注销手续。
二、清算组备案与债权人公告
补发执照后,或登记机关已出具执照作废证明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在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清算组信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四十五日。
三、清税手续
完成清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清税: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取得清税证明;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可当场取得清税文书。
四、注销登记
普通注销
持补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机关出具的执照作废证明)、清税证明、经确认的清算报告、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确认文件,通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
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无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完结,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二十日期满无异议后,凭补发执照或公示结果,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注意事项
•遗失声明与补照步骤必须先行,防止他人冒用;
•补照后注销流程与普通注销完全一致,不得省略清税与公告环节;
•若同时遗失公章,应同步办理公章挂失与注销,避免后续文件无法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