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丢失的需要办理注销怎么办
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无需补办执照,可直接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作废声明及其他注销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作废声明的发布
企业发现营业执照遗失后,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模块,填写执照副本编号并保存公示,2—3个工作日后系统即显示公告结果。公告内容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履行作废声明义务,无需再登报。
二、注销申请流程
第一步清算组备案
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将清算组成员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
第二步税务清税
公告期满后,持作废声明、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完成清税,取得《清税证明》。
第三步工商注销
凭下列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网上截图或打印件
清税证明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注销决议
清算报告
刊登债权人公告的报纸样张或公示系统公告截图
登记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遗失的除外),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主体资格即告终止。
三、公章同时遗失的处理
若公章一并遗失,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注销申请材料即可,无需补刻公章。
四、后续注意事项
清税证明有效期为30日,企业须在此期间完成工商注销;逾期未办理的,需重新申请清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