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未开业或已开业但无债权债务”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公司,可跳过清算组备案与报纸公告,通过“网上公告—提交申请—登记机关核准”三步在二十一天内完成简易注销,全程零收费。
一、适用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但无债权债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司法协助情形。
二、办理流程
税务清税
登录电子税务局“注销前置事项办理套餐”,系统核验发票缴销、税款清算及社保欠费状态,符合即办资格的在线获取《清税证明》;不符合则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税控盘、空白发票等前往窗口办理。
网上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线填写并上传《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统一为20日。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满后企业可继续申请。
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或窗口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提交公示系统作废声明截图)。
核准与领证
登记机关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销信息。
后续事项
取得注销通知书后30日内,企业应依次办理银行账户、印章、社保、海关等注销手续;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动完成清税,无需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三、所需材料清单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1份(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字盖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以公示系统作废声明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