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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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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商注销分为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情形。普通注销需经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备案、债权人公告、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登记等步骤;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公示期20天即可办理。企业完成清算后,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解散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一、注销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应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二、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成立后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名单。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等信息。


  清算组备案所需材料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清算组成立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清算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将材料准备好后,该签字的文件交由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签字,去所在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交清算备案申请,经办人带好身份证原件。材料齐全合格,大部分区是当场拿到清算备案通知书,有些区要审批等几天才可取。


  三、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45日。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四、税务注销


  企业在完成清算后,应当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经系统扫描,不存在涉税风险事项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五、工商注销登记


  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解散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商注销所需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简易注销程序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特殊情形处理


  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企业应当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企业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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