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商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工商注销分为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类型。普通注销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开展清算活动、申请注销登记等环节,清算组备案后需登报公告45天。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公示期20天,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核心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解散决议或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整个流程通常需要2个月左右,涉及税务、工商、银行、社保等多个部门。
一、注销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或注销事宜。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结清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补偿金;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分配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普通注销流程详解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并备案
公司决定注销后,首先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一般由公司股东组成,负责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算组成立后,需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等材料。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会给予清算组备案登记。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步:通知债权人与登报公告
清算组成立后,要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备案公示。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告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即将注销的消息,并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公告内容通常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号、清算组成员、申报债权的期限等信息,公告期为45天。
第三步:开展清算活动
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结清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补偿金;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的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清理债权、债务;分配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步:制作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后报股东会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须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报告由投资人签署确认。
第五步: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解散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三、简易注销流程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情形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被冻结或出质、存在未结行政处罚或司法协助、分支机构未注销、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需经批准等。
四、所需材料清单
普通注销需提交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被撤销的文件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税证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需提交材料:
《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
五、注意事项
对于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情况,企业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时,营业执照遗失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企业应当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企业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该股东股权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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