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两类。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普通注销,分为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需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完成清算申报,并提供《清税申报表》、身份证件等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后领取《清税证明》。
一、简易注销适用情形与流程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纳税人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校验审核。税务部门校验审核通过,则注销完成;校验审核不通过,触发普通注销流程。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消息"栏目查看简易注销校验审核结果。
二、普通注销办理流程
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需办理普通注销。纳税人因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因经营地址变更需要跨省迁移或纯扣缴义务人注销扣缴税款资格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普通注销分为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模块申请普通注销。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跳转至清税申报界面,展示注销原因。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及选择的注销原因,自动判断纳税人适用即办注销还是一般注销流程并引导纳税人办理。
即办注销通过时,系统提示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点击"确定"后,系统提示申请的清税申报业务已办理成功,可查看并下载《清税证明》。即办注销不通过但符合即办注销资格及条件,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存在非提示类事项时,弹出未结事项告知界面,可选择办理未结事项,完成后点击刷新,如无未结事项即可直接打印《清税证明》;也可选择签署承诺书,先行打印清税证明,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未结事项。一般注销通过时,系统提示符合税务注销申请条件,点击"确定"提交申请,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
三、注销前需办结的未结事项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具体包括:申报当期未申报或存在逾期未申报;清缴欠税(费)、滞纳金、罚款;办理退税(费);发票验旧、缴销;抄报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违章登记处罚;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及清算申报;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非正常户解除;配合税务机关对未办结核查任务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税务注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四、所需提供材料
办理税务注销需根据纳税人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必报材料包括:《清税申报表》(一照一码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一照一码纳税人)。选报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实名办税纳税人免提供);《发票领用簿》(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的纳税人);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书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承诺注销的纳税人需提供《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纳税人报送《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五、办理时限与结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般流程5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时办结。税务机关在税务注销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
办理结果为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在确认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提示其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办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销。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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