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的企业,只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日并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即可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
一、适用条件
企业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且不适用以下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或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尚未缴清海关税款;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二、税务预检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
三、公告流程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申请材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五、办理时限
公示期届满后,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给税务等部门,10日内无异议的即可办理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