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全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20天公告后,一次性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当场领取《注销通知书》,无需清算组备案和登报,最快1个工作日完成。
一、适用条件
公司简易注销面向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已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无违法记录或已处理完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办理流程
(一)公告阶段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20天。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二)申请阶段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可在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发放《注销通知书》。
三、需提交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登记机关将终止简易注销,企业须转一般注销程序。企业应提前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清税,确保无欠税、无未申报记录,否则简易注销申请将被退回。材料日期栏建议空出,待正式受理时填写,避免因日期差错导致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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