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无股权冻结或处罚未结情形的企业,流程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日—税务预检—提交注销申请”,无需清算组备案与报纸公告,最快15—30日可办结。
一、适用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
无正在被立案调查、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或行政处罚等情形。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
不属于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流程
税务预检:登录电子税务局运行“注销风险扫描”,处理红字提示,下载电子《清税证明》。
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20日;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提交注销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清税证明;材料齐全即予核准,1个工作日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所需材料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字,可电子认证)。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需先发布作废声明。
清税证明(已与税务共享的可免纸质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完成上述步骤,登记机关收回营业执照,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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