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十天,无异议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清税证明及营业执照正副本,材料齐全即可当场核准,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
一、适用条件
公司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已结清全部税款并取得清税证明。
二、公告阶段
登录公示系统,选择“简易注销公告”,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销原因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系统自动公示二十日;公示期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线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收到异议后终止简易程序,转普通注销。
三、登记申请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应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清税证明材料;
已上传的承诺书原件;
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的须先作废声明)。
四、核准与出证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作废收回,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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