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全程零费用,线上“公告+申请”两步即可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0日内提交申请书与承诺书,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核发注销通知书。
一、适用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但无债权债务;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股权质押、冻结,无未结诉讼或仲裁案件;分支机构已注销。
二、办理流程
公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20天;公告期内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利害关系人可在线提出异议。
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一网通”平台或登记窗口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遗失的,可提交公示系统作废声明截图,无需补照。
核准: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1-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销信息。
三、所需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附作废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
税务清税证明(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已共享信息的可免纸质件)。
四、注意事项
公告期满30日内未提交注销申请的,需重新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若公告期内出现异议,登记机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应转为普通注销流程;全体投资人须对承诺书真实性负责,虚假承诺将被撤销注销登记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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