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全程约需1-2个月,核心环节为“20天公示+材料一次性提交”。只要税务已结清、公告无异议,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即可出具注销证明。
一、适用条件
未开展经营或已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未办理涉税事宜或已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股权无冻结、出质,无未结诉讼或行政处罚
二、办理流程
(一)税务注销
登录电子税务局核查即办资格,符合要求的可网上直接申请清税;不符合的需携带营业执照、公章、空白发票等前往税务局现场办理,取得清税证明。
(二)公示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20天。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在线提出异议,有异议即转为普通注销。
(三)工商注销
公示期满无异议,企业于30日内通过“一网通”平台或窗口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材料齐全且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1-3个工作日核发《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后续事项
银行账户注销:持注销通知书、开户许可证、公章、法人身份证等预约开户行办理。
印章注销:携带注销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及全部印章到刻章点或公安部门缴销。
三、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须附公示系统作废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税务注销证明(部门间已共享的可免纸质件)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
四、注意事项
公示期内不得开展与注销无关的经营活动
材料须一次备齐,缺失将退回补正
税务清缴是前置条件,欠税、未申报均无法取得清税证明
全程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查看公示系统异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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