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税务注销需先办结未结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等必报材料和选报材料,经税务注销预检后完成注销。企业退出市场通常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可选择普通注销或简易注销程序。
一、税务注销基本流程
普通注销流程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简易注销流程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债权债务。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税务注销所需材料
必报材料
纳税人办结未结事项后,办理税务注销流程需提交必报材料,包括清税申报表,适用于一照一码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
选报材料
选报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适用于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已实名办税纳税人免以提供。发票领用簿适用于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适用于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适用于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适用于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的情形。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书复印件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情形。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需查验后退回。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适用于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情形。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提供发票领用簿。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
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具体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对于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因股东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
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四、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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