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简易注销适用于无债权债务、未开业或已清算完毕的企业,全程只需“清税—公示—提交”三步,公告20天后30天内完成工商递交即可,核心材料为《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清税证明及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适用条件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且不属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冻结、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简易注销。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有前置审批要求的行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清税环节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系统预检无欠税、无未缴销发票,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若存在未结事项但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可签署《即办注销承诺书》先行取得清税文书,并在承诺期限内补办结事项。
三、网上公告
取得清税证明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示期为20天。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体投资人承诺等。
四、工商注销
公告期满20日起30个自然日内,登录当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或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清税证明(登记机关与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的无需纸质件);
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一并缴回;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作废声明。
材料齐全且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当场核准注销并出具注销通知书,营业执照即时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