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适用简易注销的公司,只需“网上公告—提交申请—登记机关核准”三步即可完成工商注销;公告期20日,期满30日内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即可,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
一、适用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均可选择简易注销。
不适用情形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被冻结或出质、存在未结行政处罚或司法协助、分支机构未注销、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需经批准等。
二、办理流程
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为20日。
异议处理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可在线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告期满后企业可继续申请。
提交申请
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企业通过注销“一网通”平台或窗口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可提交作废声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核准注销
登记机关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销信息。
三、需提供的材料
《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在线生成或窗口领取)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附公示系统作废声明)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签字盖章)
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主体资格终止,无需再向税务、社保等部门单独提交注销申请,共享平台自动推送注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