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前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公司,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公示20日,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完成简易注销。
一、适用情形
下列类型企业同时满足“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条件的,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不适用情形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企业,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
正在被立案调查、司法协助、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前需经批准
三、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系统公示期为20日。
等待异议
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进入下一步。
提交申请
自公示期满次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领取结果
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并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替代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的,附收缴证明
五、注意事项
公告一经发布,企业所有登记业务将被限制,但年度报告报送不受影响。
公告期内可撤销,撤销后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需重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