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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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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前已结清债权债务的公司,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公示20日,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完成简易注销。


  一、适用情形


  下列类型企业同时满足“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条件的,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不适用情形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企业,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


  正在被立案调查、司法协助、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前需经批准


  三、办理流程


  发布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系统公示期为20日。


  等待异议


  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进入下一步。


  提交申请


  自公示期满次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


  领取结果


  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并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替代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的,附收缴证明


  五、注意事项


  公告一经发布,企业所有登记业务将被限制,但年度报告报送不受影响。


  公告期内可撤销,撤销后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企业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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