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公告+承诺”方式在20天内完成注销,全程免清税证明、免清算报告,仅需提交《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一、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且不存有未结清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情形。
不适用情形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被冻结、出质或设有动产抵押;存在对外投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销前须经批准等。
二、办理流程
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填报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为20个自然日。
异议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可在公示系统提出异议;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30日内(可延长至5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税务核验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核验: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
已办结清税且无欠税、罚款、未结事项。
符合上述情形的,免予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
提交材料齐全且公示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注销,收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确认遗失声明后,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裁定,无需承诺书);
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缴回正、副本,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作废声明。
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全体股东名册。
完成上述公告及申请步骤,即可实现公司简易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