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等法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20日期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三项纸质或电子材料即可办结注销,无需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及报纸公告。
一、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
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无未结涉税及社保事项。
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未被冻结、出质或抵押;无对外投资或持有资产;无正在进行的案件、强制措施、诉讼或仲裁。
出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三种特殊情形的,可待异常状态消失后重新公示,无需撤销原公告。
二、办理流程
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填报拟申请简易注销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20日。
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可在线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进入登记环节。
申请登记
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逾期未办的,可延长至公示期满后50日内。
领取结果
登记机关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决定,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法人资格终止。
三、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或破产终结的企业可提交法院裁定替代)。
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缴回正副本;遗失或毁损的,可在公示系统声明作废,无需补领。
完成以上步骤后,企业即可完成简易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