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无需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只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20日公告,公告期满后30日内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核心材料即可完成注销登记,全程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
一、适用条件与排除情形
适用条件
企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结清全部债权债务(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存在动产抵押;
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票、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
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存在未缴清算所得税;
正在被立案调查、诉讼或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排除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
二、简易注销核心流程
公告发布
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为20日。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
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公示期满后即可进入注销登记环节;被提出异议的需转为普通注销程序。
登记申请
公示期满后30日内,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或破产终结企业提交法院裁定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需公告作废,无需补发)。
即时办结
登记机关形式审查通过后,当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注销完成。
三、材料规范与注意事项
材料清单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需额外提交全体股东名册;
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企业需政府批准文件);
仅通过报纸公告的需提交报纸样张。
特殊情形处理
营业执照遗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无需补领;
公章遗失:由股东或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注销材料可不加盖公章。
信息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四、后续事项
社保与银行账户注销
企业应在注销登记后30日内凭《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办理社保注销及银行账户销户。
印章缴销
公章未遗失的需到公安机关缴销印章,遗失的需公告作废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