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吗?“作废”的名字可不可以用?
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无形资产和重要财富,一方面可让公司享有专属名称权,受法律制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公司名称具有识别区分的功能,它是公司形象的体现,一个好的名称可帮助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高的商业价值。因公司名称不能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与已经注册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因此创业者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必须通过核名环节,公司名称若是想要转让的话,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创业者已经通过核名环节拿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但还未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不能转让名称,因为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规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是公司不想在经营下去了,这时候公司名称可以转让,但一般是跟随公司整体一起转让给别人,也就是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已注销公司名称的转让,但公司注销后其名称使用权也会随着注销灭失,他人可以使用已注销的公司名称进行核名,不必经注销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同意。
那“作废”的名字可以说拿就拿了?
不是的。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他人已注销的公司名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司被撤销满3年,二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满3年,三是除了上述两点情况之外的原因正常办理注销年限满1年。因此,虽然已注销公司已经退出了市场,但注销不满一年的公司其名称是不可以拿来使用的,注销流程还没走完的公司名称就更不能使用了,建议老板们还是自行取名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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