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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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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1、销售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金额相关规定如下: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一般纳税人5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一般纳税人8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

2、申请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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