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真实性后,通过公示系统公告20日,期满无异议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大幅简化退出程序。
一、适用条件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需确保无债权债务纠纷、未涉及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未涉及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情况。
二、办理流程
首先是税务注销环节。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在网上提交税务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将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无欠税及罚款的纳税人、已办结缴销发票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
其次是公示公告环节。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最后是工商注销环节。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所需材料清单
办理简易注销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注意事项
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例如,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清算缴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情形的不予注销。公告期内若有人提出异议,必须先解决才能继续办理。材料提交要完整规范,否则会延长审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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