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公示期缩短至20天,无需提交清算报告。企业需通过网上平台填报公告、办理税务注销,公示期满后提交材料即可完成注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
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应为以下四类之一: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司法协助的企业;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企业登录一网通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上传《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为20日。公告期内,税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核实企业涉税情况,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已办结清税手续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有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
第二步,办理注销登记。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三步,领取核准文件。企业根据一网通平台指引到登记机关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所需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四、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的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等债权债务。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
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应当确保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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