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公示期由45天压缩为20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企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
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或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二、税务处理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为便于纳税人在公告期内自主办理简易注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政务网商事登记注销页面,提供简易注销预先提示服务。纳税人注销类型选择简易注销,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可查询是否存在简易注销未结涉税事项,若不存在未结涉税事宜,可办理简易注销。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公示系统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第二步:公示与异议
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第三步:申请注销登记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四、所需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的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五、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企业简易注销相关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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