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企业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注销。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公积金欠费及其他未了结事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二、简易注销办理流程
(一)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公司所在省市,填写登录信息后,点击注销公告填报,同意阅读须知后上传承诺书。承诺书需签名、加盖公章后再行上传。
(二)公告期内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会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无欠税及罚款的纳税人、已办结清税手续的纳税人以及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
(三)申请注销登记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四、审核与注销完成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会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公示系统发布企业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企业领取核准注销通知书,完成简易注销。
五、注意事项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内有异议,登记机关将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公司需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前,需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准确,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延长注销时间。
简易注销流程相对简便,但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律师,确保流程顺利进行。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要求和流程细节上存在差异,企业应依据当地规定准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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