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税务注销需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后,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一般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办结,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心材料包括《清税申报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根据企业情况需补充的股东会决议、项目完工证明等。
一、申请条件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流程
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菜单,跳转至清税申报界面,选择注销原因后点击【预检】。预检时不同满足条件对应不同的业务办理场景,即办注销通过时,系统提示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申请的清税申报业务已办理成功,可查看并下载《清税证明》。即办注销不通过但符合即办注销资格及条件时,存在未办结事项可选择办理未结事项,完成后点击刷新,如无未结事项即可直接打印《清税证明》,也可以选择签署承诺书,先行打印清税证明,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未结事项。一般注销通过时,提交申请后进入办理中状态,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办理情况和进度。
三、所需材料
办理税务注销需提交《清税申报表》2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上述复印件。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需提供未验旧和未使用的发票原件;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提供《发票领用簿》原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10个工作日内办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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