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全程可线上办理,公示期20天,无需提交清算报告。核心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清税证明。
一、适用条件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注销公司。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未进入破产程序、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税务注销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取得清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申请,系统自动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若无欠税、未申报记录,税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税证明》。
第二步:发布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及《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三步:申请注销登记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可登录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专区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线下窗口提交申请。
第四步:领取注销通知书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企业登记机关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注销登记,公司可以现场领取或者在专区下载《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三、所需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该承诺书需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税证明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四、注意事项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仅需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即可,无需公司盖章;若股东为企业法人,则需由该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若公告期内收到有效异议,简易注销程序自动终止,企业需转为普通注销流程。
完成注销后,企业应依法销毁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并前往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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