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实行公告申请核准三步流程,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公示期20日,期满30日内提交申请,登记机关1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全程零收费,最快30天即可完成注销。
一、适用条件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企业需满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等条件。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需经批准等。
二、公告发布
企业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线填写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系统自动推送至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共享核查。公告期统一为20日,公告期间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告内容需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公告期自至日期、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
三、异议处理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公告期满,系统关闭异议通道。若有异议,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企业须转为普通注销。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继续申请注销登记。
四、提交申请
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企业通过注销一网通平台或窗口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可提交公示系统作废声明,免于补照;清税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可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登记机关在1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销信息。
五、后续事项
工商注销完成后,企业还需办理银行账户注销和印章缴销。银行账户注销需携带工商注销通知书、公章、法人章、开户许可证等材料至开户银行办理。印章缴销需携带公司所有印章及工商注销通知书至刻章店或指定机构办理。
六、注意事项
简易注销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不得撤回简易注销申请。企业需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提交注销申请,逾期需重新发布公告。全体投资人需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承诺或隐瞒事实,将被撤销注销登记,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部分地区推行一网通办服务,简易注销可与税务注销、社保注销等流程联办,企业可咨询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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