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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拟定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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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拟定需确保主体资格合规、条款要素完整、法律风险可控三大核心。企业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同时建立资信审查、授权委托管理、送达地址约定等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因条款模糊或程序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履行纠纷。


  一、合同基本要素要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以下条款构成: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务必确保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以便在有需要的时候能够顺利联系到对方;标的,清晰明确地界定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服务,保证双方对交易对象有着清晰准确的认识;数量,倘若合同涉及物品或服务的数量,那么应明确具体的数量数值或者详细的计算方式;质量,对交易物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细致明确的描述,涵盖标准、规格等具体内容;价款或者报酬,确切地明确交易的总金额或报酬数额,同时阐明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相关要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具体详尽地说明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以及方式,确保双方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


  二、合同细节要明确


  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有效期限以及生效时间都要清晰标明,以此避免时间问题而产生纠纷。同时,还需明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具体地点,这有助于确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和广泛的共识。


  三、审查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


  坚持"大不原则",不与未注册、无资质、实力差、信誉差、频繁变更、超越主营业务范围的企业签订重大合同。通过互联网查询,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商业平台等,获取对方详细信息,为交易决策提供参考。涉及重大交易,可委托律师或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签约前,审查对方是否真实存在、合法、具备经营资源要求、经营资质是否有效、谈判代表是否有授权等。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资质证书、特许经营许可证等,必要时提供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若对方是分公司,需出示总公司授权文件;若前期与企业内部机构、部门协商,需出示企业授权文件。合同签订主体应为企业,名称需与营业执照或公章一致,避免名称不一致问题。


  四、关键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交付方式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合同约定"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付款。"


  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双方违约的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范围等。违约金的约定要合理,避免过高或过低,一般可参考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


  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五个地方的法院可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并且不得同时约定诉讼,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五、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员工授权委托管理


  委托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明确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应收回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员工离职时,应向其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员工已离职,防止离职员工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业造成损失。


  七、约定送达地址


  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因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而增加法院送达难度和当事人维权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可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企业可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协议中,约定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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