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天,期满无异议后30日内提交申请,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材料齐全即可当场办结,大幅简化普通注销流程。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未依法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注销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首先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简易注销公告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公示期满后,企业需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将企业相关信息共享至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完成注销业务。
三、所需材料清单
办理简易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凭公告截图或报纸报样即可办理注销。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四、承诺书签署要求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简易注销的核心文件,需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中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投资人应确保承诺内容真实,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若承诺不实,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五、异议处理与责任承担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对提出异议的,应中止简易注销程序,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根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告知企业按照普通注销程序办理。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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