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公示期为20天,全程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办理,无需清算组备案和登报公告,符合条件的可快速退出市场。
一、适用条件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包括在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或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公示公告流程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且无欠税及罚款的纳税人、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三、登记申请时限
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合伙企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需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自然人股东需要手写签字,股东为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需发布作废声明。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向商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证明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需提交股东名册。
五、办理流程
首先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查询,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进行登录,点击简易注销公告填报提交相关信息,根据要求上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公示。公示期20天满后,准备相关资料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所有的备案章、注销申请书现场提交材料,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件。审核通过后领取注销通知书,办理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等后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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