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公告期缩短至20天,无需提交清算报告。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期满后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材料包括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存在股权冻结、经营异常等情形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
一、适用条件与限制情形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公司,可以选择简易程序注销。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示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公示期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所需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仅需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即可,无需公司盖章;若股东为企业法人,则需由该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注意事项
公司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合伙企业隐瞒未结清债权债务、异议情况未实际消失等真实情况,通过虚假承诺办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需依据《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市场监管部门可撤销注销登记,将合伙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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