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十日并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需清算组备案和报纸公告即可办理注销登记。
一、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未被终止过简易注销程序;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办理流程
公告阶段。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公示期为二十日。公告期间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或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
申请登记。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三、所需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提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截图,免于补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登记机关在受到申请后一至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准后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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