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公示期为20日。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办理时免于提交清税证明,仅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
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办理流程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所需材料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需由全体股东或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不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需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注意事项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公告期内有异议,登记机关将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公司需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前,需确保所有材料齐全、准确。材料不齐全可能导致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延长注销时间。
虽然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已结清应缴纳税款的公司,但公司仍需确保税务情况正常,无欠税、未申报等情况。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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