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税务注销实行“先清税后注销”原则,纳税人只需完成清税申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身份证明,即可在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清税证明》,凭该证明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最终注销。
一、注销类型
简易注销: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罚款且无其他未结事项的纳税人,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动校验,无需单独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普通注销:不符合简易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模块申请,系统自动判别适用“即办”或“一般”流程,并引导分步完成。
二、前置条件
纳税人应先行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全部发票、税控设备及其他税务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完成清算所得申报;出口企业须结清退(免)税款;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须先解除异常并补办申报。
三、必报材料
《清税申报表》(一照一码户)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非一照一码户)两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选报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复印件(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吊销情形);
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用簿(未换发统一代码且已领簿纳税人);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经法院裁定破产);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上述复印件可免于报送。
五、办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小规模及其他纳税人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承诺限期补齐资料即可。
六、结果送达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该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银税三方划缴协议自动终止,无需单独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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