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税务注销实行“先清税、后注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个工作日、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结,符合简易条件的还可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办理前的准备
纳税人应先行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控设备及其他税务证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须就清算所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企业须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纳税人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并补办申报。
二、必报材料
《清税申报表》(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的纳税人)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实行上述模式的纳税人),一式两份;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视情形补报的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已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
《发票领用簿》(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已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裁定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的)。
四、办理渠道与流程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依次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各税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及税费缴纳,系统自动将注销申请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清税证明》。
五、即时办结的适用情形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机关可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且无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裁定书,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六、后续事项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纳税人无需另行申请终止;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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