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核心条件可归纳为“名称合规、资本认缴、地址商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适格、经营范围准确”五要素,按流程完成核名、材料提交、执照领取、刻章、银行开户与税务登记即可开业。
一、公司名称
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核准,格式通常为“地域+字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得与现有企业重名,并避免侵权商标。
二、注册资本
全面实行认缴制,不设最低限额;若一人出资建议不少于10万元,多人出资不少于3万元,影视制作类若涉及广电审批则不能低于300万元。
三、注册地址
必须为商用性质,可提供写字楼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初创阶段亦可使用政府园区提供的挂靠地址完成登记。
四、股东与法定代表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法定代表人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五、经营范围
应明确包含“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影视制作”等,若涉及演出、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须另行取得相应许可证。
六、组织章程与机构
需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等法定机构,并载明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内容。
七、注册流程
线上或现场提交核名申请,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准备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地址证明、股东及高管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通过后领取营业执照;
到公安机关备案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选择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30日内完成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及发票申请。
八、行业资质(视业务而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涉及影视拍摄与发行;
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发布、代理;
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演出、展览、出版物零售等。
只要上述材料齐备、程序依次完成,即可依法设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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