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内资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跳过清算组备案和45日报纸公告,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20日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办结,全程约1个月。
一、谁能办
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申请注销前无债权债务或已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权被冻结、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等11类情形除外。
二、线上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一网通”平台),进入“简易注销公告”模块,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提交,公示期20个自然日。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在线提出异议,无异议视为同意。
三、提交材料
公告期满20日后30日内,企业需向登记机关一次性提交以下原件: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制式表格);
2.《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系统生成模板,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注销)。
如企业已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终结,可凭法院终结裁定直接申请,无需公告和承诺书。
四、受理与决定
登记机关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通过共享平台核验税务、社保、海关等部门意见。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且材料齐全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被提出异议的,出具《不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企业可转为一般注销程序继续办理。
五、后续事项
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后,企业公章、银行账户、社保及公积金账户同步作废,无需再单独办理注销手续。若企业持有许可证、批文或海关备案,应依照对应管理部门要求另行办理注销。
六、特别时限提醒
简易注销公告一经发布不得修改,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前主动撤销,但撤销后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期满30日内未提交注销申请的,系统关闭简易注销入口,只能转为一般注销重新履行清算组备案和45日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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