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涵盖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资格、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后置许可等方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主体条件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采用“行政区划+字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格式,且须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验,确保不重复、不违规。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法律无最低限额,股东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足即可;市场常见区间为10万—300万元,可视公司规模自行确定。
股东与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人数不超过五十人;法定代表人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注册地址: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商用办公场所证明,可为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部分城市允许商业用途住宅或集中办公区地址,但须符合当地工商部门规定。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署,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公司解散事由等内容。
二、经营范围与后置许可
一般事项:可填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等表述,无需额外审批即可开展。
特殊事项:
影视制作、发行须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告发布须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演出经纪、艺人经纪须办理演出经纪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
注册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执行董事不得兼任监事,股东可以兼任执行董事或监事。此外,公司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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