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注销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一般纳税人注销营业执照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共性资料:需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个性资料:
发票相关:若发票尚未验旧、未使用,需提供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税控设备: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IC卡。
其他税务证件: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需提供《发票领用簿》。
特殊情况: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需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其他要求:
身份证明: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
材料份数及形式:《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需提交2份。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特殊情况说明: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作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税务事项处理: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