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劳动纠纷有哪些
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常见的劳动纠纷类型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报酬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纠纷、工伤认定及赔偿纠纷、女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纠纷等。了解这些常见纠纷类型,有助于企业和员工提前预防和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工资报酬纠纷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调整: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三、社会保险纠纷
参保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纠纷
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休息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该单位在本年度内改正。
加班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五、工伤认定及赔偿纠纷
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六、女职工权益保护纠纷
孕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哺乳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纠纷
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