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但无债权债务,可直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示20日后,无需清算报告、无需报纸公告,即可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全程零收费。
一、适用条件
未开业或已开业但无债权债务;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司法协助情形。
二、办理流程逐条拆解
(一)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一网通”平台,进入“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在线填写并上传《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系统自动推送至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共享核查。公告期统一为20日,公告期间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异议处理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或相关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公告期满,系统关闭异议通道。若有异议,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企业须转为普通注销。
(三)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企业应在2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提交公示系统作废声明截图,免于补照)。
登记机关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四)后续事项
取得注销通知书后,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银行账户、印章、社保、海关等相关注销手续;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动完成清税,无需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三、材料清单汇总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1份;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以公示系统作废声明代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线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