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且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无股权冻结、无立案调查等情形;流程分“公告—申请—核准”三步,公告期20天,需在公告期满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全程零费用。
一、适用条件
1主体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或已开展经营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上述企业类型。
2排除情形: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正在被立案调查、诉讼、仲裁;分支机构未注销;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前需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流程
1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填写并向社会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及全体投资人承诺,公告期为20个自然日。
2公告期内异议处理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或政府部门可在线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系统自动关闭异议通道。
3提交注销申请
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企业向登记机关现场、邮寄或线上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的,简易注销通道自动关闭。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非公司企业法人需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正、副本;已遗失的,可同时在公示系统发布遗失作废声明,无需补领。
4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办理需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5非公司企业法人须提交企业法人公章,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的提供收缴证明。
四、办结时限与结果
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或在公示系统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