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注销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一般纳税人需“先税务、后工商”,税务阶段以《清税证明》为终点,工商阶段以《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为终点;两个阶段所需资料按“税务—清算—工商”顺序一次性列示,照单准备即可。
一、税务注销阶段资料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发票领购簿及全部空白发票、金税盘或税控盘、IC卡
近三年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表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当期完税凭证及无欠税说明
二、清算阶段资料
股东会决议:内容须包括“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确认清算报告”
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报告: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由全体股东或清算组成员签字确认
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公告截图(公告期45日)
三、工商注销阶段资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提交作废声明)
税务注销证明文件(《清税证明》)
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与清算阶段共用,工商窗口收原件)
公司原始档案(含章程等设立时提交的全套材料)
分公司注销证明(如有分公司)
特许经营许可证注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需同步提交)
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税务清税证明开出后30日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逾期需重新提交材料
如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税务已共享“免清税”信息,可直接持简易注销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工商注销,无需上述清税纸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