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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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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需“先税务、后工商”,税务阶段以《清税证明》为终点,工商阶段以《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为终点;两个阶段所需资料按“税务—清算—工商”顺序一次性列示,照单准备即可。


  一、税务注销阶段资料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未三证合一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发票领购簿及全部空白发票、金税盘或税控盘、IC卡


  近三年财务报表、账簿、纳税申报表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当期完税凭证及无欠税说明


  二、清算阶段资料


  股东会决议:内容须包括“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确认清算报告”


  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报告:资产处置、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由全体股东或清算组成员签字确认


  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公告截图(公告期45日)


  三、工商注销阶段资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遗失的提交作废声明)


  税务注销证明文件(《清税证明》)


  股东会决议及清算报告(与清算阶段共用,工商窗口收原件)


  公司原始档案(含章程等设立时提交的全套材料)


  分公司注销证明(如有分公司)


  特许经营许可证注销证明(涉及前置审批的需同步提交)


  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税务清税证明开出后30日内须向工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逾期需重新提交材料


  如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税务已共享“免清税”信息,可直接持简易注销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工商注销,无需上述清税纸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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