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是一种相对便捷的注销方式,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请简易注销。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在经营异常名录或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
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
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
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
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三、简易注销的办理流程
(一)公告
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社会保险费情况。
(二)办理登记
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