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的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公司简易注销是为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提供的简化注销程序,相比普通注销流程更高效、材料更精简。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及实际操作经验,以下是公司简易注销的核心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一、简易注销核心流程
确认企业适用简易注销条件
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
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
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日。
公告内容需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公告期自/至日期、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
提交注销申请及材料
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企业需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当场受理并核准注销登记。
二、简易注销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原因、简易注销公告情况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承诺书需全体投资人签字(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若遗失需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并提交声明截图或报纸公告样张(部分地区可能要求)。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分支机构注销证明(如适用):若企业设有分支机构,需先完成分支机构注销,并提交注销证明。
授权委托书(如适用):若由代理人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根据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补充提交。
三、注意事项
公告期要求
简易注销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不得撤回简易注销申请。若公告期内有异议提出,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登记。
材料真实性
全体投资人需对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承诺或隐瞒事实,将被撤销注销登记,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时间节点
企业需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提交注销申请,逾期需重新发布公告。
多部门联办
部分地区推行“一网通办”服务,简易注销可与税务注销、社保注销等流程联办,企业可咨询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具体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