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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优惠政策递延

发布时间: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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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该优惠政策继续递延至2020年12月31日。)


 如何确认销售额


1、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按季申报某季度营业额9.2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89320.39元,当季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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